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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从命理学的角度看人类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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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章从命理学的角度看人类性.行为

    一、人类文明为什么设置性.行为红线?

    性.事对一个人而言是一生中仅次于食物之后的第二大必需品,是维系人类延续的首要之物。性是造人运动的主题目标,也是情感天地的云逍雨润。

    在人类社会初期发展阶段,性.事只是维系人类延续的必需手段,并不意味着维系血统关系的唯一手段。发展到社会保障体系存在之后,也就是氏族社会出现之后,性.事就不单纯是维系生命延续的单一需求了,血统的个人意志突显出来。

    人类从文明出现之始,性.事的文明化就是开启人类社会文明起点的标志。

    可以说性.事的文明化、规范化是人类步入文明社会的第一步。社会保障稳定有序的性.爱关系是体现一个氏族、一个部落、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国家维系安定团结的重要因素。

    与人类社会不同的是,动物中的雌性属于群体资源,有共享性,归属于社会财富的范畴。这句话说起来有些不妥当,但事实就是如此,女性天生具有共享性。雄性则天性被赋予了猎夺性,天生具备占有性。无序的雌雄两性关系必然引发雄性间的争斗。在占有欲燃烧下的情况下,雄性间的争夺战往往具有毁灭性,是群体稳定的最大障碍。

    人类自形成群居关系之始就重视对两性关系的有序管。人类社会自产生之始,打击无序的性.行为就是氏族首领、部落酋长的重要职责,也是后期国家权力机构的工作重点,其严惩力度一直都是重量级的。因为无序的性.行为会引发男性间的争斗,危及社会安全。

    氏族社会时期,人类初步建立了男女有序组合的家庭模式,形成了现代家庭的雏形,也为现代婚姻法奠定了基石。

    人类社会从出现家庭制式之后,无论是母系社会还是父系社会,人类的性.行为就不再是无序的,没有规范制约的个人行为了。

    首先是对男女同居以及婚姻存续期间两性性.行为的约束。这种约束从家族规定上升到后期官僚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形成保障家庭稳定、社会稳定的硬性制度。

    这种规则制度超越了中国人认为的道德规范。

    也就是说,男女性.行为的规则制度从人类文明开始之始,就是硬性的法律法规,脱离了民俗公序的道德规范,不再是以民生为标准,以你先我后为行为规范,以有序排列为行为准则这样简单的问题了。

    可以说两性关系自人类文明化之始就是一个家庭、—个群体、一个种族、—个国家非常硬性的法律法规,是一项硬性的规则管理制度,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

    也就是说任何家庭、群体、国家也不会允许无序的性.行为,这是一个非常直观的硬性化的法律制度,不存在缓冲区。

    因为两男或多男共享一个女性,后果不堪设想。男性的占有欲来自心灵深处,来自对财富独自享受的自我意识,这是人类的本性,来自自然法则。

    大家都可以看到,动物得到猎物,独享会引发与争食者的激烈争斗,只有在头领的压制下动物才能有序共享食物。

    同样的道理,人类也是如此。人类自产生之始,对食物的分享就是有序分配的,不然老弱妇孺如何能够得到食物。食物是维系生命的第一必须。因此,食物的有序分配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基石。同样,作为人类延续的第二大必需品,自然也应该是有序的。这是为了保障社会稳定的基本原则,没有回旋余地。

    我们知道为什么人类要设置男女性.事的红线,就应该知道男女在婚姻状况下,一切超越夫妻关系的性.事行为都是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你先我后、有序排队的道德规范没有任何关系。这是超越人类基本底线的事情,远远超越了道德的范畴。

    那么,为什么在当今社会里会有那么多人越过规则的底线,进行婚外性.行为呢?特别是在中国,中国人常常把婚外情看着是一种能力,一种荣誉,一种额外的花絮,一份额外的收获。国人并不把婚外性.行为看着是超越规范法度的事情,这与中国人的文化背景有关,这也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影响到立法者衡量法度的深度。

    对于婚外性.行为而言,其行为本身就是越过法律法规的个人行为,超越官僚机构制定的规范法度,从你先我后、有序排队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超越了族群长老也就是后来的官僚机构制定的法律制度。

    这里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官僚机构来自于哪里?人类为什么要设置官僚机构?这个问题还要从人类文明之始说起。人类自产生之始就是一个群居猎食的动物种群,这与人类的本性分不开。人类要战胜自然,就必须群居而生,个人英雄主义在人类产生之始就不是人类张扬的表现形式。人类自产生之始就开始产生分配猎物的领导头人,也就是早期的族长。随着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步,逐步形成后来的官僚机构。

    人类自产生之始,食物的猎取与猎物的分配就不是个人行为,是有组织有秩序的众人行为,这是人类的天性驱使,与人类与自然的争斗有关。

    人类自产生之始,群居猎物就是人类的天然需要,这个与男女生理功能的区别有关。人类出于生存的必需,猎物与延续后代天生就有分工程序,与人类的天性使然有关。

    人类自产生之始猎取食物与分配共享就是人类的天性。人类自产生之始就必须在有保护的状态下生存,这就需要有序的、有保障的食物来源。这种必需不单纯来自生理上的父母,还来自父母之外的有序保障。时至今日仍然如此,并且越来越完善。

    而这种有序的保障来自哪里?自然来自族长。族长来自哪里?来自于众人的推荐、推举。族长是从众人中推举产生的,他的职责就是组织族人中强壮的人去猎取食物,食物获得后有序的分配给族人共享,并保障族群的安全,不致受到侵犯、杀戮、伤害。

    族长的产生,也就是后期官僚机构的雏形。

    到这里我们会问人类对产生族长的需求,对产生官僚机构的心理需求又是来自哪里?来自人类的天性。人类自离开母体,对保护的需求就是天性的需求。

    这也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天生就存在对领头人有敬畏之心的根本原因。简单的说,人类对领导者的敬畏之心是天生的,发自内心,出于自然。

    这也是人类社会形成族群、团体、国家的根本动力。如果人类没有头领意识,就不会有服从意识,没有服从意识就无法形成团体意识,团体意识是产生国家的根本。

    人类自产生之始,对食物的需求是天性使然,同时对分享食物的族长及官僚也是天性需求。这个道理很简单,生存需要食物,生活需要财物,这一切来自哪里?来自父母?不是!真正的心理需要是来自自然,来自社会。也就是说,一个人生存下去的心理需求不单纯来自对生理父母的依赖,更多的依靠来自社会、群体和国家。

    也就是说保障一个人生存下去的最有权威的力量来自族群长老,也就是后期的官僚机构。这是人类求得生存延续的天然必需。

    那么,保障一个自然人在一个族群、一个团体、一个国家,安全有序的获得生存必需的食物,获得生活必需财物,就是生产官僚机构的原始动力。

    由此可知,如何有序的猎取财物,如何有序的分配财物,如何有序的保障族人的安全,如何有序的让妇孺在国家体制内自由快乐的悠然畅叙,如何有序的让每一个自我发挥特长,就是一个族长、一个经理、一个总理、一个领袖的必须职责,也就是每一个官僚机构下官方人员的天然职责。

    从这一层意义上讲,立法立规本身就是官方机构的职责。立法立规的原始本意就是让众人在有序的环境下获得财富、共享、荣誉、自由、民主。

    从人类的社会行为学来讲,从人性的自我需求上来讲,需求是人类生存延续的第一必需,合理分配共享是第二必需,居住与荣誉是第三必需,自由悠然的生活是第四必需,人人都享有自我的主张是最后的必需。

    这个道理很简单,不分东西南北方文化素养,只与人类的天性有关。因为人类要生存就要确保食物来源,在有序的状态下有序的猎取食物,食物得到之后还要有序的分配才能实现共享。

    在食饱满足之后如何自由悠然的畅怀,在自由状态下如何充分的发挥自我才能,这一切都必须有一个保障机制。

    这个保障公众在有序的环境下获得财富、共享、荣誉、自由、民主的机构就是官僚机构。

    这个需求是人类的天性需求,不是后天形成的,这也是人类天生就存在偎依长者,依恋.母亲,敬畏权威,依赖自由,张扬个性的根本原因。

    这个道理当然不是人人皆知的,让这些道理普遍共知,需要后天培养教育,这个职责是由官僚机构来承担的,这也是教育机构产生的原因。

    人类自存在之始,群居猎食与推举首领是人类生存的天性所驱。推举出首领是为了部族更好的生存与延续,首领的职责就是管理者的职责,其责任就是保障众人在有序的环境下获得财富、共享。

    综上所述,我们就不难知道为什么性.行为自人类文明之始就不是无约无束的个人任意行为,有序的性.行为并不单纯是维系人类延续的基石,更是保障社会有序共存的基石。

    生活中人们往往把婚外性.行为置于道德的范畴,认为婚外性.行为只是超越了道德的范围,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思想观念。

    这种思想会造成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严判,进而影响到对婚外性.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致于人们在触犯了法律法规之后并不以为然,心态上往往认为只是超越了你先我后、有序排队的道德规范。

    在没有得到严肃惩罚的情况下,人们往往把婚外情看成是一种超越他人的能力,一种富裕阶层的优越感,一种婚姻关系外的花絮,一份额外的情感收获。

    只是当人们不了解为什么在文明社会一定要建立婚姻契约制度的情况下,发生超越规模制度的事情就在所难免了。

    二、有关于女性生存的主题目标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雌性动物有发情期,绝大多数雌性动物只在发情期发生性.行为,只有极少数的高等动物才会在发情期之外发生性.行为。人类便是这极少数的其中之一。人类的性.行为没有不应期,随时随地都可以发生。只要不受限制,不受外部条件影响,不被拒绝,任何时候都可以启动性程序,进行性.行为,这当然也包括男同与女同。

    从生物学角度上解释,性.交的目的是生殖繁衍。动物的交.配发生在发情期以内,但人类却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不受限制的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在动物中只有人类与海豚可以做到。为什么?

    人类是动物中处于食物链顶端的物种,是高度智能化的动物。人类的性取向并不单纯是为了繁殖后代,更多的是为了满足肉体上的快乐,以及增强精神上的感官刺激。

    由此可知,人类的性.行为更多的是在精神上得到满足。人类的性.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有维系亲情关系的作用,有增强情感的作用。

    现行社会未婚成年男女性关系的建立,预示着两性间已经突破了情感红线,进入拥有的阶段。接下来是有序拥有对方,或是进入婚姻殿堂就受双方的意志支配了。

    但是人类形成之始并不是这样的,人类自形成群居关系开始,性.行为就是受限制的。部族首领出于族群的安全出发,设置了行为规范,特别是后期的封建社会,官僚机构对未婚男女性.行为的限制措施达到了极端的地步。

    人类之所以对性.行为设置规范,原因还要从女性的本质说起。女性在社会关系学中到底是以什么样的身份存在?女性生存的作用是什么?

    人们都知道女性母仪天下,生儿育女是女性的天职。但是女性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其作用的变化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变化的,并非只限于生殖繁衍,只限于男性的泄.欲工具,是男人的私有财产。

    在母系社会,女性是社会关系的主体,也是社会供给系统、保障体系、职责范围的行为主体。既承担生命延续的责任,又承担社会发展的责任,女性理所当然的是社会的主体价值,男性作为辅助品理所当然的就是女人的财富,女性使用的工具,无论是生产力还是性能力都是女性可以自由买卖与交换的工具。这一点很重要,也就是说在母系社会男性是女性的财物,是体现女性社会价值的具体体现。

    在母系社会,女性既要保障人类的延续还要保障社会的发展,是保障社会发展的主体。在这种体制下,男性没有性权力,男性的性权力掌握在女人手中,也就是说男性主张性.行为的权力在女人手中,女性可以随意使用,交换,买卖。

    男人是母系社会发展的辅助系统,自然也就不存在主张的权利。

    社会发展到父系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从主导社会发展的主体地位降落为社会关系的从属地位。

    女性从进入父系社会之始,随着社会地位的转变,逐渐淡出承担社会主体的责任,只是从属于男性承担着家庭内部生存与发展的职责。

    女性从进入父系社会之始,出于维系血统纯粹强烈愿望的驱使,男性在承担社会主体责任的体制下,不断压缩女性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以致于到封建社会时期,女性完全失去了承担社会责任的作用,单一化的承担家庭内部责任,以及生儿育女的本能。

    女性进入奴隶社会之后,开始丧失承担社会主体责任的能力,成为男性的辅助系统,无论是生产力还是性能力都是男性可以自由拥有、交换、买卖的工具,当时的公权力保护的是男人的权力。

    也就是从这一刻起,女性作为一份财物进入父系社会。从此女性不在是社会发展供给系统、保障体系、职责范围的行为主体,降落到从属关系之中。

    不再承担主体责任的女性,转变为男性体现社会价值的表现形式。

    在男权盛极的奴隶社会时期,女性几乎没有任何做人的权利,只是作为男性体现社会地位的财富象征,可以像商品一样自由买卖,交换。与牛马一样,拥有多少女人是体现男性社会价值的形式。

    到封建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又一次发生转变,虽然不再是自由市场上的商品,但男性拥有女性的多少仍然是体现男性社会能力的重要表现,也是男人的荣誉,生活的情趣,婚姻关系外的花絮,额外的情感收益。

    正是因为这种社会现象,造成今天的人们仍然保持着男权社会的心态,视女性如财富,这也是社会发展中角色定位决定社会价值的原因所在。

    从命理学的角度分析女性的社会价值,女性的的确确处在男性财富效应的中心位置。简单的说,女性是体现男性财富积累,以及财富多寡的基石。

    从这一层面上看,女性获得男性的供给系统、保障体系、职责范围也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女性自母系社会进入父系社会之后,就退出了社会发展中的供给系统、保障体系、职责范围的主体位置,就不再承担社会发展的主体责任,自然从男性身上得到这些社会价值也是女性天经地义的事情。从这一点来看,女性获得男性的身体价值、物质基础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因为不再承担社会发展主体功能的女性有权利获得男性的呵护,从严格意义上讲,女性在生存延续中有权获得来自男性社会制度下的一切保障,包括供给系统、保障体系、责任担当以及自我意识与自由生态。不然,男性就会退出主导社会发展主体功能的位置,完全以男女平等的社会关系存在于社会发展之中。

    综上所述,在男性主导社会发展的体系中,女性有权获得男性的任何东西,包括身体与物质。

    简单的说就是女性的存在价值与男性的主体地位有密切关系。如果男性不能起到主导社会发展主体作用的结果,主张女性承担与男性同等相应的责任,女性就有权利在自我意志下主张自己身体归属的权利。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女性在社会发展中的社会责任在增加,男性在分担社会主体责任的功能上有所减弱,男女平等分担社会责任的力量在均衡配置,女性的社会地位自然而然的也就提高到社会主体责任的位置上来了。

    因此,所有男权制度下的男性必须清楚的意识到自己在主体功能衰竭的情况下,如何选择与自身价值对应的位置。

    这更是所有法律法规制定者应该认识到的事情。

    由此可见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滞后,而法律法则的制定来自于官僚机构。

    在女性社会责任提高的当今,与女性社会价值相对应的权利是否得到应有的提高,这是考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唯一标准。

    公权力的力量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段发展变化的,是平衡社会产生力的准绳。在女性地位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公权力对女性的价值保护是否到位?

    我们知道西方某些国家在给予女性的自由度上往往走在中东方国家的前列,而中东方国家在制定有关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其定义往往有滞后性,不能全面体现女性在社会价值提升后应当得到的对应权利。

    回到本节主题思想上来,大家都知道今天的政治体制认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人包所有男女,也就是说法律赋予男女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既包括生产力也包括性能力。也就是说男女在平等的社会制度有权选择对方的生产力与性能力,这包括自由买卖,交换。

    这一切在政治体制认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下,受到公权力的全力保障,自然女性性.行为的自由选择权也是公权力强力保障的范围。

    可是为什么公权力在保护女性的权益上不能象保护男性的性权利一样做到女男平等?忽略对婚姻外女性的保护,这样的法律合理吗?

    从社会发展学上的层面上讲,一个成年女性在未婚状态下有权从任何一个男人那里得到利益,得到钱财,得到虚拟的情感,精神的慰藉。只要她愿意,她有权用身体作为交换条件换取对应的经济补偿。这是社会地位转变后的必然结果,男权社会下的心态应该消失了。

    这样做的真正意义并不区别于婚姻契约内的已婚女性,因为婚姻契约内的女性同样有权从丈夫处索取经济利益。

    这是出于女性的天然条件决定的,也是女性社会角色转变后的结果。

    女性作为人类延续的母体,具有其特殊性,这是物种起源决定的特性。

    女性的生殖系统决定了女性与男性的功能不同,决定着雌性有共享性,雄性有占有性。但是从社会角色决定社会价值的角度来说,角色定位决定价值取向。在女性社会角色上升的今天,未婚女性有权限定的追求者,有权选择生产力与性目标,这种权力与未婚男性自由选择女性权力同等,受到公权力的强力保护。

    女性在未婚状态下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价值取向,也可以是任何男人任意追求的目标。但是这个目标是有限定性的,不是任何男人都可以追求,这个限制措施是为了保护已婚女性的利益设定的,也是官僚机构设置婚姻制度的原因。

    这项权力只给予未婚成年男性,对于已婚男性,人类文明设定的法律红线很明确,在婚姻存续期间男人必须信守承诺,遵守游戏规则。在上层建筑设定的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维系自己在家庭中的责任,作好一个父系传输者应有的职责。

    对于未婚成年女性而言,虚拟的情感对象与实际的肉体交换只限于未婚成年男性。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把自己设定在共序良俗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中间最重要的就是公权力是保障社会平等发展的基石。设置男女平等的享有社会角色的权利,是公权力的责任与义务,更是男性女性必须同样遵守的规则规定。这也是人类文明设定婚姻制度的目的。

    从这里不难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标志就是对性.行为的规范划分。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自人类文明之始就不是随意性的,这中间是出于社会发展的角色定位产生的规则体系。

    对于婚姻制度的界定各色人种各有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其基本内容就是限定男女在婚姻存续期间把自己的身体置于对方使用范围之内,不受他人干扰,不受他人侵犯,资源共有,财物共享,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各司其职,共同扶养后代等等婚姻职责。

    这是非常严肃的问题,对每一个家庭成员而言,这是应尽的职责。这一切的保障机制是由官僚机构来提供的。一个文明进步的国家必然有一套严肃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的设立就是保护在这一体系内生活的人民的。

    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必须具备的条件,保护人民,荫庇国家体制下的众人是官僚机构的职责,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更是法律体系的职责,不受共序良俗、道德规范的左右。

    就一个文明社会而言,法律法规与道德标准没有重要的关系,法律体系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措施、有效手段,与道德标准并不发生太大关系。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对于法律体系的维护高于一切,根本不存在以道德标准衡量法律手段。

    道德是什么?道德是自然规律,道德是人类生存的自然法则,不是社会文明发展、文明进步的限制措施。

    如果以道德衡量人类性.行为的标准,自然法则告诉我们,雌性是繁殖体,有共享性也有专属性,那么雄性在占有雌性的规则中,强者为王,强者可以占有雌性绝大多数资源,那么弱者怎么办?

    如果以道德标准自然规律衡量社会标准,那么人类就不需要再用文明有序来衡量婚姻标准。强者为王,弱者为奴的社会制度又将回到人类的生活之中。

    法制社会是保障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均衡发展的基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石。

    三、法制保障了什么?

    法制维护的是人民的共享机制。

    法制是实现人类共同拥有自由、监督、财富、权力与荣誉的基础,是人类最终实现世界大同,实现社会安宁祥和共存共产共享、公平正义、人人平等、各尽其能之伟大理想的基石。

    法律的严肃性不容侵犯,不受任何思想的左右。法律就是法律手段,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自由生存的基石,所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是宪法体制下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一个文明程度很高的社会,对于婚姻体制内的严肃性要求必然很高。通俗的说就是无论男女,国家机制保障每一个成年未婚男性公民都有权享有自己建立家庭体系的权利,无论强弱,公平竞争,自由选择。同时给予每一个成年未婚女性公民自主选择,自愿接受的权利。

    同样,法律也严肃的要求每一个公民在婚姻制度内必须遵守婚姻规则,否则,法律手段将是严惩违规者的强力工具。

    由此可见一个文明程度很高的社会,对于未婚男女的保护会非常理性。由于男女体质的不同,自然生命行为也会不同,国家体制对男女社会责任的要求也会不同。文明进步的社会往往对于女性要求非常理性化,在法制范围内更多的兼顾人类的自然法则与道德规范。

    因为人类的社会的文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自然规律,国家在制定的法律手段时,更能兼顾人类生命的自然规律。也就是兼顾占有者与被占有者自然法则的问题。人类中男性的占有欲是决定女性承受能力的根本原因,人们应该合理设置男女主体职责的范围,应正确认识到男女性别不同其主体职责也会不同。

    对于男性而言,占有女性是其生理本能决定的。女性出于生育的本能,接受雄性的精.子是自然法则决定的。从而也就决定了男性给予的必要,与女性接受的必需。

    人类文明程度越高对于男性给予的必要与女性接受的必需的区分就越明确。成年男性在未婚状态下有自由选择女性的必要,成年女性在未婚状态下有自主接受男性的必需。成年已婚男性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严守单独享有唯一女性的必要,成年女性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接受唯一男性的必需。

    按照这一理论,成年未婚男性与成年未婚女性在自我意识下有权自由选择身体的给予权与拥有权,这一切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保护。这就是当今世界婚姻制度的共同特征。

    同样的道理,女性出于自然规律的驱使,在接受男性性主张时是否有选择性。出于女性天性的本能,女性在接受男性的物质给予,与身体攻击时,女性是否有不加选择接受的权力。

    在一个文明程度很高的社会里,当女性在天性驱使下接受了男性使用她的自身功能时,女性是否有权接受男性财物的给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接受男性的给予,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接受男性钱财的给予。

    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必须考量的游戏规则。

    出于对女性自然天性的考量,女性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接受男性给予财物的权利,这个权利应该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不受意识形态的干扰。

    这项权利是自然法则给予女性的,不受社会体制的左右,不受意识形态的限制,不受男权意志的侵犯。这是任何一个文明进步的国家制定法律时必须高度重视的知识层面,更是上层建筑维系公平正义的准绳。

    从这一层面上讲,文明社会根本就不存在妓.女之词。一个健康的自然女性出于自然法则有权接受来自任何男性的给予,包括身体与财物给予,并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说给予者是已婚男性,那么法律惩戒的必然是这个已婚男性。因为他失守对婚姻的承诺,违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法律体系必须给予其严惩,这个没有回旋余地。

    而对于这个自然女性,只要她自愿,在不影响他人生存的情况下,在一个自我封闭的环境中,她有权接受任何一个人的给予,这里不分男女,也包括女性的给予。这种给予形式包括财物与身体给予。

    在一个文明高度进步的社会,这一切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当今社会对于婚外情的曲解已经到了危及社会稳定的地步。新闻媒体到处充斥着婚姻女性殴虐第三者的画面。立法者也在曲解人类的天性本质,强行要求男女平等。在惩戒性.行为犯规时,把女性置于男性同等的位置。这不是文明社会进步的表现,只一种倒退的现象。这一切不受意识形态的限制。越是文明进步的社会,越能考量人性的本质区别。

    殊不知真正应该惩戒的是背叛婚姻契约的男性,这个不守婚姻承诺的男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无权侵犯女性的人权。

    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无论发生什么,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无权随意侵犯他人的人权。

    攻击者无论以何种理由,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是一个文明社会保障人权的基石。

    哲学社会学告诉我们,道德规范是自然法则,行为规范是游戏规则,上升到法律法则就是凌驾于两者之上严惩不贷。

    如果一个未婚成年女性出于自然法则的驱使,超越游戏规则与一个已婚男性发生关系,那么法律手段严惩不贷的也只是那个破坏婚姻制度的人(这里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出于自身生理机能的需求,未婚成年女性有权用自己的身体换取财富利益。即便是婚姻制度内的男女关系其实质也是这种有偿使用的关系。

    未婚成年女性出于自愿给予的情况下,他人有偿使用既符合自然法则也符合游戏规则,更应该受到公权力的保障。只是这种有偿使用权掌握在每一个女性自己手中。

    女性的自我价值、自我意识、自我裁定权,掌握在女性自己手中,受强权政治的保护,不容他人侵犯。这理所当然的包括政府自身、也就是说一个身体健康的成年女性在不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侵犯她的行为自由。这是一个文明高度进步的社会赋予女性公民特定的权力。

    因为在男女天性不能平等的社会里,文明有序的社会次序保障人人享有平等互利的权利,享有共同发展的权利,享有自我意志的权利,享有自由生存的权利,享有共享社会资源的权利,享有共同承担社会责任与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每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在制定宪法时赋予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由此可知,女性的性取向取决于女性特质,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性,在分担社会责任与义务上有根本的区别。男性在承担社会责任与义务上是付出方,女性则是受益方。

    付出代价的一方包括情感、身体、财富、荣誉乃至生命。而承受者同样也要为对方付出情感、身体、财富、荣誉乃至生命的代价。当然这种给予与接受是在婚姻制度的框架下完成的,受婚姻契约的限制。

    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女性选择放弃婚姻制度的权益,独自承担社会责任与义务,这个女性同样有权在这同一片蓝天下接受任何一个人的情感、身体、财富、荣誉乃至生命的给予,这其中也包括女性。

    也就是说同性之间同样存在同等享有社会的公权力,受公权力的保护。

    不能因为她没有加入官僚机构设定的婚姻框架公约就剥夺她的政治权利,这当然也包括女同与男同的政治权益。

    这也是一个文明高度进步的社会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这份权利理所应当的不容侵犯。在社会发展没有达到人人共享资源的时代,成年未婚女性出于自身需求,在自觉自愿的情况下,女性有权选择性,接受任何男性的给予。

    越是文明程度高的国家越能正确处理女性在社会发展的需求意向。由于女性先天的特殊性,女性的意志取向决定女性天生具备索取性。

    一个成年健康女性出于自身意志驱使,有权选择把自己委托给某一个男专享,为这个男人付出自己的一切价值。也有权选择放弃自身专属权力,成为一个众人共享的价值体。

    这也是像德国、日本、瑞典、法国这些国家并不禁止成年健康女性从事性职业的原因。在社会发展不能达到人人平等共享的时期,成年女性从事这项职业就如同纺织厂生产线上的挡车工一样,是为了生存的需求而从事的职业,同样受到公权力的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文明高度发展的社会保障公民在自然法则下,自由生存的基本权力。

    即便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共享一切的时代,女性天生具备的特殊性也难以避免成年女性用身体换取他人的财物,换取他人的专享权。婚姻契约本身就是平衡与限制男性无序享有女性生殖权的规则措施。让男人有序的拥有自己的独享权是政治力量设置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因。

    一个文明社会,无序的男女关系必然导致社会动乱。

    所以自人类出现家庭,出现氏族部落之始,人类对性.行为的约束就是严肃的。人类的性.行为就处于公权力的高压范围之内。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越高,对进入婚姻制度内的人群,在管理制度上设置的措施就越加严厉。因为一个公民无论男女,只要自愿加入婚姻制度,成为一个婚姻契约内的人员,男女,男男,女女,也就是说所有成年人群,只要是出于自愿,愿意结合为一对具有专属性.行为的结合体,并在政治力量的监督下签订了婚姻契约,就必须在婚姻存续期间尊重法制尊严,遵守法律法规,信守承诺,履行法定义务,做好一个丈夫,或妻子,或同人。

    否则就选择放弃婚姻契约,重新回到一人独立的世界,成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成为一个自由竞争的男性,或成为一名选择自由索取的独立女性,重新行使自己的占有权与索取权。这也是政治力量全力保护个人生存权利的根本原因,是公权力设定的基本保障机制。

    公权力设计出的每一项法律程序,都应该是合情合理、公平有序的,这是公权力的责任与义务。

    中国自1949年之后,对女性在自由性取舍上,社会制度选择了全面封闭,把性.行为完全锁定在婚姻契约之内,但是以现行标准设置的婚姻制度是否全面,是否足够严厉却有待考量。作为公民,是否有权置疑这种制度有背常情,有背道德规范,有背自然法则呢?

    这里仅仅是置疑而已,并没有其他意思。法律制度是公民必然严格遵守的责任义务,作为一名普遍公民,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中国近代出了两大伟人,一个是毛一个是邓。只是他们的伟大之处各有不同。毛的伟大之处就是他认识到的他不做也不让你做。邓的伟大之处就是他认识到的他不做但准许别人做。

    这两大伟人都左右了中国人的命运,千百年后当人们回过头来看他们的伟大成就时,就能看清楚他们的高明之处了。

    所以说每一个普通人的命运,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环境的变化也是影响一个人命运的重要因素。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可能因为一个人的意志就会发生巨大变化,这也与一个地区的文化底蕴有关。

    以下说一下周易文化对东方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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