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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客 > 情许榆关 > 第七章《最后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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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段时间变得如此的漫长,书记员:“为了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法庭上突然安静的空气让人不安起来,*肃穆的法庭威慑着在场的所有人,情许坐在旁听席仔细的听着书记员的宣读。书记员一字一句的宣读响彻整个法庭“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的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辩论需经审判长的许可,旁听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不得发言,提问,哭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对于上述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情节恶劣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陪审员入座”。少时法官走到整个法庭最高最中间的位置坐下。法官坐定之后环顾四周又扶了扶眼睛上的那副金框眼睛。全体坐下!报告审判长,被告人于榆关,以及委托辩护人王子鸣已到庭。审判长将手中的资料翻开,望着前面悉数到庭的人群,发出极其稳重的声线“法警,带被告人于榆关到庭!”情许伸长了脖子,望着被法警羁押在中间的榆关,眼里却早已噙满泪水。她又用渴望的眼神瞅着还在准备材料的王子鸣,此时王子鸣用眼神示意秋苒相信自己。随后于榆关被缓缓的带到了被告席,榆关已经沧桑了许多,却难掩他依旧挺拔的身姿。审判长对着材料核对信息一点一滴的确认以保护公民的权益

    “被告人于榆关,起诉书你们收到了没有”?

    榆关点点头“收到了”

    “起诉上你的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家庭住址以及民族是否属实”?

    “属实”

    “在此之前你受到过法律处分没有”?

    “没有”

    “你在2015年6月因涉嫌故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被刑事拘留,被告人于榆关在当天晚上11点投案自首,同日12点你的妹妹于秋苒被依法调查是不是”?

    “是!”

    审判长核对所有信息之后,现场肃静!并抑扬顿挫的高声宣布:今天靖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于榆关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一案现在开庭!法槌敲下,铿锵有力!

    本案由靖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李家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靖安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提起公诉!根据法庭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对上述人员可以申请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我们审理案件对你不公正,你可以提出事实理由要求更换人员审理!你是否申请“不申请”根据法庭的规定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也可以委托他人作你的辩护人,今天鸣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子鸣作为你的辩护人已经到庭,你清楚了没有?“清楚了”根据法庭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申请鉴定,这是你的诉讼权利,你清楚了没有?“清楚了”

    现在公诉人宣读公诉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十条之规定,我们受靖安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供述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依法对嫌疑人提起公诉!被告人于榆关1987年出生,身份证编号5501341987.家住靖安区桥汐大厦405号,2015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靖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被告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移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依法查明2015年6月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前往其妹妹住处,发现受害人李某正在对其胞妹暴力行凶,遂上前劝阻随后两人发生争执李某前往厨房寻求保护,于某用水果刀将其刺杀。本院认为被告人因涉嫌故意杀人,暴力劝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待公诉机关宣读完毕起诉书,现场的气氛紧张到了极点。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有没有意见”

    “没有”

    公诉人依法询问被告人!

    被告人于榆关,现在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询问,请你如实回答,公诉人死死的盯住榆关的眼睛。

    “当时你有没有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榆关喏喏的回答到:“当时情况紧急,我来不及多想,我也是寻求对我和家人的一种保护”

    “你说你是为了寻求保护,那么匕首怎么能保护你们?”

    “李某跑去厨房拿菜刀,出来之后又继续和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我也不知道怎么刺中了他……”

    “那你知道匕首可能会对李某造成伤害吗?”

    “知道”

    “那好!在犯案过后,你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或者你采取急救措施没有”公诉机关的有的放矢的问榆关。

    “我当时很害怕,我的手机落在了公司,我妹妹的手机被李某摔坏了,当时我扔下刀,摸了摸李某的脉搏,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了,而且我也不懂心肺复苏”

    “你后来为什么要选择一个多小时之后投案自首”

    “因为我知道我已经想好自首,可是我还有很多事情要准备”

    公诉人面向审判长,公诉机关的问题到此结束!审判长对着王子鸣说到:“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告人!”王子鸣领回,他望了一下在旁听席的情许,情许迫切的眼神让王子鸣更加的不敢有任何闪失。“我作为你的辩护律师,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希望你如实的回答我的问题”!

    “你在案发之前,你知道李某会去你妹妹的住处吗?

    “不知道,因为那天之前我在外工作已经好久没有回过家,”

    “你和李某有过纠纷没有,或者电话的互相威胁”?

    “从来没有,我连他的联系方式都没有,只偶尔听妹妹说起过他吸毒”

    “你家庭的成员有那些?”

    “就我和我妹妹,父母很早就离开了,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我才出此下策!”

    “如果李某不采取进一步的迫害,你希望这种结果出现吗?”

    “肯定不希望,因为已经被逼的没有办法了”

    “最后一个问题,你对那天的行为感到后悔吗?”

    “后悔,如果是单纯的纠纷……我肯定后悔!”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于榆关,我再次向你确认几个问题如实回答!“你当时是用那只手握的匕首然后刺向被害人?请法警戒律解除,法警将榆关的手铐打开,递给榆关一把匕首“当时的姿势是怎么样的,请你当庭演示!”榆关演示了一遍“当时我也不知道怎么刺过去的。“于榆关鉴于你认罪态度诚恳,本院采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并对你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将酌情考虑对你从轻处理,明白没有!现在由公诉人出示相关指控证据,“被告人于榆关前后在公安机关的主要供述前后一致,当晚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证实,在被告人出现在小区监控的前一段时间,确实听到屋内有争吵和打砸东西的声响!而法医鉴定结论表示被告人于榆关精神活性物质诊断符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警将证据涉及的现场照片当庭出示!请辩护人对证据发表意见,王子鸣得到准许遂发表言论:“审判长,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且没有证明被告人有追求故意杀人为目的的主观证据!证据的客观判断不能说明当时情况的危险性!其二,我这里出示对于案发后法医对于秋苒的伤害鉴定,以及取证机关在李某指甲内发现的于秋苒皮肤组织层,比对身上的伤痕系由李某暴力造成!”由于被告人事前并不知晓李某的到来,加之公诉方对于故意杀人的证据不够确凿,所以我方认为,应当以正当防卫判处!

    公诉方:“审判长,被告人明知匕首会对李某造成人身的伤害却放任后果的发生,虽没有希望积极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放任其后果的发生,随后也并未采取急救措施, 所以综上被告人适用于刑法二百二十三条故意杀人罪。王子鸣方寸并没有被打乱反而更加的自信:“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公诉方只说到被告人明知匕首会造成李某的伤害,并不能说明被告人使用匕首是故意的行为,被告人并没有非法剥夺的故意。还应当合理的综合考虑事情的原委”……经过半个多小时你来我往的辩驳,情许揪心至极。终于等到法院宣布合议庭!十五分钟后。合议庭结束,法官和陪审人员拿着厚厚的材料坐到位置上宣布判决结果。

    靖安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靖安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榆关,男,1987年......靖安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以被告人于榆关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于榆关在案发之后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态度积极,认罪诚恳。未给社会造成更大的负面反响和损失,所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人故意之行为证据不足,考虑当时之情况特殊与证人证言,被告人不适用于故意杀人罪。同时辩护方对于被告人于榆关正当防卫的理由和证据不能证明其属于正当防卫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为纠纷而刺杀李某的行为已经造成李某的死亡,被告人应当属于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避免因而造成李某的伤亡,存在过失的行为根据查证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刑事治安管理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榆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审判长念了些什么情许已经听不进耳朵只恍恍惚惚的望着榆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靖安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情许看着榆关被羁押下法庭,而榆关也不停的回头望着情许。王子鸣感觉自己已经物尽所极了再也没有辩驳的理由,听到判决结果之后他还是久久不能释怀,他主张的无罪辩护失败了,他怯怯的看了一眼情许,情许自听到判决结果之后就一直呆坐在那里,他迅速的收拾好公文包想去安慰一下情许,可是待自己抬起头发现情许也已经离开了法院,他匆匆的出了法庭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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